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南方日报》报道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日前正式公布了2008年全国各地区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其中,收费最高的地区是上海,价格为11.1元/天/终端(包房);湖北的收费标准为8.4元/天/终端 (包房)。
为了更好地鼓励卡拉OK经营者缴纳著作权使用费,早日实现合法经营,积极缴纳2008年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对于拒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采取各种维权措施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已经被送达律师函和被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的卡拉OK经营者,将一律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12元/天/包房”的上限标准缴纳版权使用费。
本地动态
我省18家KTV企业缴纳版权费
目前,湖北有18家KTV企业与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约,率先交纳版权使用费。
签约的湖北企业包括“金色池塘”“阳光钱柜”“钻石人间”等,另有50多家企业已有交费意向。
所有款项由卡拉OK业主直接汇至中国音像协会的统一账户,确认到款10日内给经营者颁发《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
国家版权局此前明确:卡拉OK版权使用费由著作权人授权委托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据悉,目前多数知名音像公司和签约歌手都已授权两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两协会拥有版权的歌曲占KTV点播歌曲的90%以上。
地区 收费标准(天/终端)
上海 11.1元
江苏 9.7元
安徽 8.3元
湖南 8.4元
湖北 8.4元
贵州 8.0元
西藏 8.2元
广东 10.0元
浙江 10.3元
福建 9.3元
广西 8.3元
河南 8.4元
海南 8.3元
江西 8.3元
山西 8.5元
云南 8.2元
四川 8.3元
重庆 8.6元
陕西 8.3元
新疆 8.4元
青海 8.2元
宁夏 8.2元
甘肃 8.1元
北京 11.0元
天津 10.0元
河北 8.6元
山东 9.2元
辽宁 9.2元
吉林 8.5元
黑龙江 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