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熊德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称,灾后两年,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的个人缴费,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
根据《意见》,省政府对51个重灾县(市、区)县乡村公共卫生机构及村卫生专职人员经费给予补助。年底前,重灾县(市、区)所属乡镇(社区)、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灾区群众安置点的临时医疗站,对灾区困难群众实行过渡性医疗照顾措施,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8月底前,将全面完成灾区和居民安置点过渡期临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年底前,基本完成灾区各级受损医疗卫生机构的维修和恢复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