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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索债引发巨额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07:29  大河网-大河报

  背景新闻

  现年50岁的老石是新郑市新村镇孙庄村的村民。2001年10月19日,老石与中国银行郑州市纬五路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6.9万元,购买了郑州天马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马汽车公司)神河牌自卸车一辆,该公司为其贷款提供了担保。

  根据中国银行和天马汽车公司的要求,老石的自卸车需挂靠到天马汽车公司名下进行经营,老石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该公司代银行每月收取老石借款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签订后的最初一段时间,老石还能按约还款,但后来便不再按约还款,共拖欠银行借款10余万元。2005年3月,中国银行把老石与天马汽车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贷款。

  在该案审理期间,2005年11月4日下午,老石的儿子驾驶自卸车往郑州市区某工地送沙子,行至小刘村与柴郭转盘处时,车被天马汽车公司组织的扣车队强行开走。

  2006年1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老石偿还银行欠款,并且天马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老石多方筹措资金,在2006年6月底履行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

  老石的自卸车被扣押后,没有了经济来源,加上自己患病吃药,全家人生活陷入了困难。在还清了银行借款后,老石多次找到天马汽车公司要求归还车辆,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老石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车停在天马汽车公司院内雨淋日晒又不能驾驶营运,心里很着急。

  2007年2月13日,老石把天马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立即归还自己的车辆,并赔偿车损和两年的营运损失共计42万余元。

  被告天马汽车公司辩称,原告系通过银行贷款购买公司的车辆,公司为其进行了担保。原告欠款不还,公司才扣押了原告的车辆。这属于法律规定的自力救济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扣车期间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况且该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天马汽车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营运权符合国家标准才能拥有,该车的营运权归被告所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营运损失无法律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的申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对原告自卸车的贬值损失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车的贬值损失约6.8万元。经过办案人员的多次协调,原告于2007年10月31日将其被扣押的自卸车从被告处拖走。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应及时通过天马汽车公司归还银行贷款。但对于原告不按时偿还贷款的违约行为,被告不是经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而是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强制扣留原告的车辆,损害了原告应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属侵权行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对于赔偿数额的具体标准,参照郑州市交通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市内汽车10元/吨·小时,货物落空损失费按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载吨位和普通货物运价的50%计算。故原告车辆营运损失为:8吨×8小时×10元/吨·小时×22天×12个月×2年×50%=16.8960万元。

  2008年5月19日,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和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判令被告天马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和营运损失,共计23.696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滑明勋 整理)

  解析一扣车行为属于自助行为吗?

  王精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法官):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大体可以分为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所谓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得以请求国家以公权力排除侵害,实现权利。而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以自己的能力排除侵害,自行实现其权利。

  自助行为属于自力救济的一种,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的行为。自助行为只有符合以下要件时才不负民事赔偿责任: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情况紧急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不超过必要的限度;4.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置。比如,有顾客在饭店吃饭后不付钱欲出门开车离去,情况紧急的情况下,这时饭店工作人员可以扣留其车暂时不让其走,马上拨打110让警察处理此事。但是饭店的工作人员不能扣留人,甚至搜身拿钱,这样就超出了自助行为的范围构成违法。

  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处理机制。在现代文明法治社会,自力救济的空间越来越小。本案中原告通过被告担保购车,后来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属于违约行为。但该行为的发生尚不构成自助行为要件中的“情况紧急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纠纷,比如与原告协商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本案中的车辆虽然登记在天马汽车公司的名下,但实际购车人是老石,属于老石的合法财产,被告天马汽车公司擅自扣车两年,已构成侵权,应当对扣车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二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党庆远(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法官):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填补和救济,使其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表现出某种补偿性和恢复原状性。

  根据民事责任的目的和构成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贯彻全部赔偿原则,也就是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侵占而使受害人财富减少。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间接损失有三个特征:1.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现实的财产利益。2.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3.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该范围,不认为是间接损失。

  本案中直接损失表现为老石自卸车的贬值损失和该车两年的营运损失,共计23万余元。在具体赔偿款额上,必须以有关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和物价、交通部门的计算标准为依据。

  解析三非法索债,得不偿失

  滑明勋(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法官):自古以来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但因诚信缺失、法治观念淡薄,欠钱不还也是社会中常见现象。于是讨债形式花样百出,为了讨债扣留财物者有之,自伤自残逼债者有之,绑架人质非法拘禁者有之,甚至雇用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对负债者实施打、砸、抢。通过上述手段去索要欠款都是不妥当的,甚至是违法的,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吃官司,轻者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则触犯刑律身陷囹圄。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现实生活中,经济主体之间正常的借贷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本案中,银行方面的做法就很正确,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了欠款,而天马汽车公司则组成了所谓的扣车队违法扣车,没有收回欠款反倒成了被告,赔偿原告巨额损失,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教训很深刻。

  此案再一次提醒我们:非法讨债,得不偿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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