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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08:09  法制日报

  在北京市三环主路酒后飙车三青年获刑

  本报北京8月6日讯三个青年酒后在北京市三环主路上疯狂飙车,上演了一幕惊心动魄的现实版“头文字D”。但飙车过程中,青年单向伟却两次撞车,两次逃逸。今天上午,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法院一审认定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其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据悉,这也是北京市首次适用该罪名对飙车行为进行判罚,意味着对“飙车”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

  2006年3月15日晚上11点,单向伟、王琳、王子等人因为朋友庆祝生日喝了不少酒,酒后三人决定开车去歌舞厅继续唱歌。三人分别驾驶各自的车共同行驶到某个向三环路左转处,在等候红绿灯时,单向伟和王琳猛踩汽车油门相互提示,王子则使用车内警报器提示,绿灯亮起,三人同时加速起步,左转后冲向三环主路,并在三环主路上由北向南超速行驶,相互追赶。

  当三辆车行驶到东三环国贸桥上时,单向伟在超车时方向不稳,撞向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切诺基牌吉普车,致使切诺基吉普车失去控制撞向另一辆正常行驶的尼桑小客车,三车均损坏,且切诺基司机唇部受伤。可单向伟却并没有停下来,而是继续驾驶着自己那辆前机器盖都已经掀起的汽车逃逸。不料,逃逸过程中,他又撞上了一辆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受损,此时,单向伟选择了再次逃逸,直到因车辆严重损坏而无法启动时,弃车逃跑。

  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单向伟主动向交管部门投案,王琳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出具的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显示,单向伟的车经改装后,车体长度及刚度发生变化,无法与标准车型对比,因此无法确定该车的行驶速度。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主观上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就为了达到追求感官刺激的目的,积极实施违法改装车辆,并在城市主干道上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相互追赶,在此过程中置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由此可以判断,其主观上放任的态度已经非常明显。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据此,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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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点评:

  宣判后,法官解释说,“飙车”并非法律用语,而且“飙车”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要件,因此没有必要对“飙车”的含义加以法律上的界定。被告人的行为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决于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中,单向伟、王琳、王子的酒后驾车,在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相互追赶等行为已经将在该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严重危及到公共安全,触犯了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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