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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前世今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08:09  法制日报

  从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行规”到各国制定反兴奋剂法律的示范法

  本报记者 陈煜儒

  与百年前不同的是,如今的奥运赛场内外多了一种角逐:兴奋剂与反兴奋剂。

  意大利击剑联合会近日表示,该国男子花剑选手巴尔迪尼B瓶尿检仍未通过,巴尔迪尼将彻底无缘即将到来的北京奥运会;2007年10月,美国“女飞人”琼斯承认,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前服用了类固醇类兴奋剂,不得不交出所获得的3枚奥运金牌;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前,来自印度、匈牙利、土耳其等国的5名举重运动员,在开赛前的例行药检中被查出服用类固醇和利尿剂,被宣布取消奥运会参赛资格……

  “道德、公平比赛、诚实”的体育精神,是每个运动员必须遵守的价值观,为了严格遵循这些价值观,国际奥委会倡导和制定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因此而生。一位体育法专家对记者说。

  在北京奥运会即将开幕之际,有关赛事的各项法律规则备受关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性质、法律效力以及与各国法律的关系等,便是其中一个焦点。

   一个内部行规

  据了解,反兴奋剂检查是每个国际赛事的核心“执法”行为。而对违反者的处罚,都是严格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进行的。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不是国际公约,是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内部的一个行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莫世键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记者了解,《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制定源于1999年2月国际奥委会在瑞士洛桑召开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当时,来自世界各地的600多名代表参加了大会并通过了《洛桑宣言》、《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和其他加强世界范围内反兴奋剂斗争的决议。2003年3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第二届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80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和所有主要的国际体育组织,以支持一项决议的方式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这一条例被誉为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体育组织铲除滥用兴奋剂现象的法典。中国代表在此次大会上,承认和支持了该条例。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作为一个统一的框架真正适用于全世界的体育组织,还是在2006年国际足联大会投票决定全面遵守该条例的那一刻起。有关专家说。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小平教授说,为了落实《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际奥委会于1999年11月10日成立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审定和调整违禁药物的名单,确定药检实验室以及从事反兴奋剂的研究、教育和预防工作。

  据介绍,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4部分内容中,既有违反反兴奋剂规则、参加公正听证会的权利、对个人的处罚、对体育团体的处罚、参赛者的责任与义务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使用兴奋剂的举证、禁用清单、上诉、时效等程序性的规定,还有对该条例的承认、执行、修改及解释的规定,是一部针对运动员禁用违禁药品规范的比较全面的条例。

  国际性示范法

  2004年3月1日起,中国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开始施行。这一条例规定,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运动员辅助人员等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比赛期间使用兴奋剂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动员违规使用的,将受到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也将面临司法制裁。

  这个条例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

  莫世键解释说,我国的《反兴奋剂条例》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适用上不是上下级的关系,只能说明,我国在制定本国反兴奋剂条例时,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为示范法,推崇《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则,制定严惩违规运动员的国内规章,其精神与国际奥委会保持高度一致性。

  中国运动员的国内赛事,一般按《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执行,这样便于对运动员的处罚及运动员的上诉等事宜与国内法相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的法律规范系统。

  在国际赛事中,运动员如果不满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检查结果或处罚结果,可以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除任何由法律规定的、适用于取消或执行仲裁裁决书的审查外,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裁决是最终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莫世键告诉记者,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不是一个司法机构,而是一种准法律机构,是非政府组织内部的国际性的裁判机构,其裁判对所有认可其条例的运动员具有约束力。说它不是司法机构,是因为这种机构不带有主权性,因为,任何一种司法权都是与主权联系在一起的。

  走向国际公约

  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提供的信息显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签约方须在2004年8月雅典夏季奥运会前接受并实施该条例,即他们必须确保其规则和政策都符合条例中的强制性条款和其他原则。

  但许多国家的政府在法律上都不能受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文件约束,因此,这些政府就签署了一份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哥本哈根宣言》,表示他们承认该条例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工作。

  王小平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于2005年10月19日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目的是将反兴奋剂斗争写入国际法,并使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具有强制性。公约在2007年2月1日生效,目前,205个国际奥委会成员国(和地区)中只有70个加入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

  据介绍,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希望各国各地区政府能在2009年1月1日前加入该公约,到时还未加入公约的国际奥委会成员将有可能被剥夺参加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和2012年伦敦奥运会的资格。

  “条例成为国际公约,就是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莫世键说。而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官方网站的披露:只有接受并实施公约的运动项目,才能被列入和保留为奥运会的比赛项目。如果某个国家不认可反兴奋剂国际公约,则该国可能会受到国际奥委会和其他体育组织的处罚———包括丧失主办奥运会的机会。

  据悉,2006年8月17日,我国国务院正式批准了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亚洲第一个缔约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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