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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也要较较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由一件普通的故意伤害案追诉一名犯罪嫌疑人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波折———

   小案也要较较真

  

小案也要较较真

  办案检察官在调查走访

  追诉,应为共同犯罪

  2007年3月的山东省汶上县乍暖还寒。正在忙碌的该县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徐翠荷,接到了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从移送的案卷可以看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多位知情人均证实:2006年11月1日16时,曹署光、孙西顺、宋传忠等人在一家洗头中心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中,宋传忠、曹署光将孙西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宋传忠被刑事拘留。

  办案人员审查后认定,宋传忠涉嫌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异议。但是,众多证人证言中,都出现了“曹署光拿着铁锨参加打架了”的证词。这个细节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经反复询问有关证人,并讯问嫌疑人后查实,被害人的伤的确是宋传忠所为。然而,所有证人证言也都证实曹署光参与了打斗。

  曹署光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是否应当追诉其为被告人呢?办案人员认为,曹署光参与了厮打,他与宋传忠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并造成孙西顺轻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其行为是“部分行为,共同犯罪”。

  庭审,激烈的交锋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公诉人在与被害人的一次交谈时,意外得知另一个重要情况:曹署光在2005年12月31日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嘉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公诉人立即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该证据。很快,警方调取了曹署光的刑事判决书。

  此情况将对判决产生重大影响!公诉人立即告知法庭,要求法庭重视这一情况,在判决时给予充分考虑。

  在曹署光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不同意见,法庭庭审时很可能有一番激烈的辩论。为此,准备出庭支持公诉的徐翠荷进行了精心的准备。

  果不其然。2007年5月,本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法庭上气氛紧张。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曹署光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对主要犯罪事实均认可,但指出曹署光当时看到对方拿着刀冲自己走来,害怕受到伤害,于是拿着铁锨出门参与了殴斗,应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其外出参与打斗时,并没有与宋传忠进行语言上的交流,因此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

  “进行打斗时,被害人一方的确有过错。但是,双方在还没有任何身体接触的情况下,被告人便拿着铁锨出屋与对方进行了打斗,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虽然两名被告人没有言语上的预谋,但属于临时起意。共同犯罪不一定非要进行语言交流,两名被告人是有意识联络,从此后共同参与打斗等情况可以认定,两人应属共同犯罪。”

  2007年7月18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而且在事情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署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告人宋传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曹署光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抗诉,适用法律错误

  看到一审判决书后,办案人认为本案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法院虽然认定了曹署光系共同犯罪,而且其行为并非正当防卫,但曹署光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在缓刑期内违反法律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07年11月23日,汶上县检察院提请济宁市检察院对本案提出了抗诉。

  今年2月底,法院进行了开庭再审。3月18日,法院作出了再审判决,认定曹署光的共同犯罪事实,不认可其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而且,撤销了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审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曹署光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撤销2005年嘉祥县法院对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再审判决下达后,曹署光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7月11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一波三折的故意伤害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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