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8月5日,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联合出台《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意见》,其中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当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县级人民政府产业规划淘汰或者退出的;企业生产场地无法保障周边居民、村民安全,又未能落实新建工厂土地,经改造不能达到国家外部安全距离标准的;对年生产产值达不到1000万元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
(本报记者 丁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