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拉加镇曲哇加萨牧委会主任南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赃款两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果洛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在拉加镇曲哇加萨牧委会建第二砖厂,同时阻止他人在该地建砖厂,决定先给该牧委会6万元定金,协商土地租赁事宜,并为做好该牧委会牧民说服工作,给该牧委会领导送些现金。于是该公司董事长等人来到该牧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交完定金后,又来到被告人南某家将两万元现金送给南某。
被告人南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将他人非法持有的步枪一支上交给公安机关,且当庭将赃款两万元退赔。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南某利用担任村主任,掌管基层公共事务的便利,收受贿赂现金两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南某有主动表现,且积极退赔赃款,可以发从轻处罚。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马兴邦 索南尖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