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批复精神,渭河西安城市段堤防工程按30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为了保证河道行洪畅通,确保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渭河西安城市段碍洪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等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渭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水域、沙洲等自然资源和堤防工程设施以及治河新增滩地均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清障范围:西起西安市与咸阳市交界处,东至灞河入渭口,北起渭河河道中心线,南至渭河南岸大堤内坡角。
三、清障内容:清障范围内的沙场、存沙场地、进出道路、地面附着物、临建房屋、农作物、树木等各类阻水建筑物。
四、对河道清障范围内已经形成的各类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设障单位和个人要在8月10日前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将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采乱建,乱堆乱放和修筑各类建筑物等一切有碍于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一经发现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六、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渭河西安城市段行洪区清障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实施,各级土地、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西安市渭河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配合。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