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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费用 追究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8日02:51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杨耀青)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6日发布了《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我省卡拉OK终端每日的收费标准为8.3元。昨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市民普遍对此费用标准持认同态度,同时也期待着卡拉OK经营单位能够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优惠,而卡拉OK经营者则希望版权费能再低一些。

  据了解,国家版权局在2006年1号公告中规定,卡拉OK经营者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版权使用费,并以“12元/包/天”为上限,各地可根据其卡拉OK经营的规模和水平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本次公布的收费标准是经过对不同地区各种类别的卡拉OK歌厅抽样计次调查后,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制定的,陕西卡拉OK终端每日的收费标准为8.3元。

  对于这一调整,在环城西路一家KTV内预定包厢的孔先生说:“收取版权费可以保障音像作者的权益,但收费不应太高,最好能够平衡经营者、消费者和作者三方的利益。按照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我觉得陕西定在8.3元是比较合理的。”在西二环“好来屋KTV”土门店,大学生彭超告诉记者:“相比于每个包厢每天12元的收费上限,目前陕西的费用标准可以给经营者缓解一些成本压力,希望我们以后K歌时能够享受更多优惠。”

  记者随后走访了我市夏绿地、好乐迪、新今日、好来屋、天香新唱、悦豪等10余家大型KTV场所,发现其中的大部分经营者对新出炉的收费标准还不甚了解。经记者详细介绍后,大多数负责人表示将会酌情对消费者实施优惠。夏绿地KTV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不论版权费用如何调整,我们都绝不会将其转嫁给顾客,但8.3元的收费对西安的KTV业来说还是有些偏高,希望能再低一些。”

  另据了解,对于积极缴纳2008年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对于拒不支付的经营者,协会将采取各种法律措施进行严厉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已经被送达律师函和被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的卡拉OK经营者,协会将一律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12元/包/天”的上限标准对其收取版权使用费。

  相关链接

  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怎样的机构?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协会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并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

  2.目前有哪些机构可以对KTV行业收取版权费?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收取歌厅使用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和复制权使用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表演权使用费。目前只有经国家批准的上述两家机构可以对KTV行业进行收费,但两家机构会协调面对同一家KTV经营者时,只能由其中一家机构同时代表两家收费。也就是说,KTV经营者只需向其中一个机构支付使用费后,即可获得两家机构的使用许可。

  3.KTV经营者如何向协会交费?

  KTV经营者应按规定将版权费用交至协会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或将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号。对于连锁店的收费,可由总部代表所有连锁店统一交费,也可由总部直接和协会总部商谈缴费的标准和原则,然后由各地的连锁店到协会在当地的代办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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