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立武、宋俊博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有责任对小区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对电梯等重要的设施设备至少每半个月维保一次,但管理三箭银苑的物业公司却一个多月未对电梯进行维保,这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责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