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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装机动车造成伤亡修车档将被吊销经营执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4日04: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 昨日,广州市法制办下发通告,就《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在8月12日至31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交途径有: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xzlf/index.jsp),通过网上提交;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电话反映(联系电话:83125286;传真:83123292);电子邮箱:zhangshuhao_7@sina.com。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处三次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维修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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