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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位受害人领回22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9日03:11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 陈新 实习生 王倩)昨天上午,西安市中院刑事审判庭内热闹异常,80位受害群众激动地从市中院执行法官手中拿到了失而复得的共计228万元被骗钱款。最令他们感动的是,市中院考虑到受害群众中老年人较多,巨款不便于携带的具体情况,把每一笔款项都替他们存放在银行卡中,他们只需在现场领取银行卡即可。记者在发放现场看到,拿到追缴案款的被害人高兴之情溢于言表。

  案情回放

  王军,案发前系西安启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西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

  被告单位西安启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媒体上刊登虚假广告,以出售商铺经营权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69.5625万元;被告人王军作为西安启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军与西安启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西安启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归还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按揭款945266.46元;归还交通银行城西支行1250834.94元均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本案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和追回赃款336930.11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判决后,王军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经查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王军在二审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70万元,减少了其犯罪行为的后果,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法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

  市中院积极协调向被害人发放案款

  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后,因涉及到从交通银行城西支行、工行东大街支行追缴王军用群众的投资款支付的银行按揭房款。因此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碑林区法院将王军名下的财产拍卖后,将相关款项转移至市中院执行局,经市中院刑事审判庭与执行局联系协调后,将城西支行的125万余元扣缴,与其他款项103万余元一并发还被骗群众80人,发还比例占被骗群众投资总额620余万元的36.77%。连同案发前已归还群众的案款总计发还42.90%,目前尚有71万余元拍卖款项在工行东大街支行,市中院正采取相关措施与碑林法院执行局共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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