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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 严禁“越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9日07:07  南海网

  南海网8月18日消息:面对满街大大小小的药店,到底去哪家买药更放心?今年9月起,我省将在海口、三亚、琼海等地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严禁超出自身资质“越级”售药。今后,老百姓买放心药又多了一个重要保障。

  “大病去医院,小病进药店”是老百姓最常选择的一种看病方式。但由于专业知识有限,大部分群众自身购药存在一定风险。为了保障群众健康,防止滥用抗生素等,国家规定药店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处方药,但在实现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坐堂”药剂师,药店和群众都缺乏防患意识,这一措施难以真正的全面推行。

  在今天举行的省政协重点提案协商督办座谈会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廖小平表示,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严禁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今年9月起,我省将在海口、三亚、琼海等地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企业资质不同,药品经营类别不同,“越级”售药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据透露,全国首批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有江西和吉林、山东、湖南、陕西5省,并没有将海南省列入。今年,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动请缨”开展试点工作。

  根据试点方案,我省将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原则上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可以登记销售的处方药(具体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三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四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其中,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出售的药品;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

  据介绍,我省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级不是固定的,而是动态管理,给企业提供了自我升级的空间。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出台配套的巡视制度,进行监督落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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