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市创卫办公室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制度,预防介水传染的发生,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行政许可证》,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在9月29日之前必须到青海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对未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单位,将依法追究领导人责任并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注:二次供水:市政自来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联系单位:青海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0971—7512897
西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