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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行驶线路须向主管部门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9日07:56  长江商报

  武汉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刘春燕)今后幼儿园和学校校车司机须有3年驾龄,且校车行车路线等须向教育和交管部门备案。近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就制定中的《武汉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

  校车驾驶员须有3年驾龄

  针对学校、幼儿园班车的安全状况和隐患,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接送人员的班车和学校的校车应当经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其驾驶人应当有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并在每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均未达12分。

  学校(幼儿园)应将用于校车的车辆及其驾驶人相关信息以及行驶线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的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

  使用方面,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应当指派专人查验,对于超载、车辆及其驾驶人与备案的内容不符,以及未按规定喷涂或放置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一律禁止放行。

  扣满12分须参加交管考试

  根据规定,学校须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中、小学校须将学生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另外,对于一般社会车辆,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含同等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含主要责任)的驾驶人,自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之前,不得安排其驾驶车辆。

  ◇提醒

  市民如有修改建议,可登录武汉政府法制网(www.whfzb.gov.cn)“立法征求意见”专栏查阅全文,并去函或发电子邮件联系。

  邮寄地址:汉口洞庭街127号(市妇联大楼12楼)法规一处,邮编:43001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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