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乱收费、不作为将受严查 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各界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9日08:02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李敬欣王倩

  【核心提示】

  一些企业或者商户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各种执照,有关行政机构对外承诺一星期办结,可是拖延了一个月也没有音讯;有的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的市场准入许可证时不公开透明,搞暗箱操作。类似这些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暗箱操作及行政效率、效果和效益低下的情况,今后将会被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治理这些顽症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权威发布

  立规治“三效”低能公开征集各界意见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不允许再向机动车收取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可是我省有的地方在2006年还继续向机动车收取价格调节基金;2004年我省就取消了自来水“底度收费”,可是到2006年还有很多市县继续向居民实行“底度收费”;我省早已取消向农村个体诊所收取民办诊所的管理费,可是到2005年还有地方向个体诊所收取管理费;司机审验驾照时,只要出示驾驶证和车辆强制保险就行,可是有的车管所却强制司机在车前窗玻璃上喷涂防盗号码,否则不予审验车辆。

  诸如这些乱收费、乱设置行政许可,或者行政部门办事效率低下、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各种行政效率、效果和效益低下的行为,今后行政监察部门都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nfzb.gov.cn)上将《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办法的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社会各界可在8月29日前通过四种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种方式是信函,信函可寄: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地址为郑州市纬二路10号,邮编为450003;第二种方式为电子邮件,电子邮箱为xzfgc@126.com;第三种方式是传真:0371-65908871;第四种方式是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上直接点击标题下方的“发表意见”,在线发表意见。

  解读一

  领导决策拍脑袋 不良后果要担责

  ●症状一:国有企业在引进项目、技术改造时,有一整套严格的决策程序。但是个别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不按照程序办事,仅凭自己的爱好拍脑袋决策。其结果往往是花费巨资引进的生产设备闲置,浪费了大量资金,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

  ●症状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条例》中,都没有指定郑州市的烟花爆竹由哪一家企业来经营。可是郑州市政府原来出台的《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却指定“郑州市供销合作社组建的烟花爆竹公司是市区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指定郑州市供销社独家经营郑州市区的烟花爆竹批发业务,支持垄断,不但与上位法相抵触,而且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在省人大代表的监督下,该办法得到了纠正。

  ●药方:针对以上情况,《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中,有以下七种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的,行政监察机关将进行检查、调查。一是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的;二是决策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三是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行政机关决策的;四是决策时不采纳正确意见,造成决策失误的;五是由于决策不当导致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六是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组织听证、论证或者向社会公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七是其他在行政决策中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解读二

  政策棚架还作假 监察对你做调查

  ●症状一:现在国家对种粮农民进行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直接补贴等。但是,在一些乡镇和村庄,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对农民说要换新存折了,将原来发放到农民手里的直补存折再收上来,然后农民不缴水费、修路款,直补存折就不发放给农民,造成直补政策被棚架。

  ●症状二: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要按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但是一些地方发生安全事故后,煤矿主隐瞒不报,地方政府怕受到责任追究也隐瞒不报,甚至被媒体曝光后,还想尽办法进行遮盖。

  ●药方:针对政策被棚架,瞒报、虚报、不报安全事故的情况,《办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将对以下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命令,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虚报、不报、瞒报、缓报工作情况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于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未按有关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进行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在行政执行中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解读三

  设置门槛乱收费 监察查处没商量

  ●症状一:2005年,豫南某市一司机向记者反映,其私家车辆年审时,车管所要求他必须在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上喷涂一个防盗抢号码,否则不予年审。这个司机无奈,只好被迫多交纳了车玻璃防盗抢喷号费90元。该市车管所设置了一个没有玻璃防盗抢喷号就不审验的行政前置许可,使很多司机花了冤枉钱。

  ●症状二: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下发文件,明令取消对民办医疗机构收取的管理费。但是,一些县、市、区卫生局仍然继续向民办诊所的医生收取管理费。直到2006年4月11日,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在本报政风行风热线重申有关政策,明令强调取消对民办诊所收取管理费一段时间后,对民办诊所的管理费才停止收取。

  ●药方:针对行政机关这些乱收费和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办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一是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或者擅自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的;二是无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三是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不受理的;四是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结果的;五是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六是不依法举行听证的;七是不按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八是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九是违法收取费用的;十是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律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十一是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事项和行为。

  解读四

  本来身子就不正 拉个虎皮硬冒充

  ●症状一:1998年,郑州市为加强对馒头市场的管理,成立了“馒头办”。“馒头办”为馒头生产企业和商户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企业乱收费。2001年,郑州市政府正式宣布撤销市、区两级馒头生产销售管理办公室,市“馒头办”擅自收取的每户企业1000元的公告宣传费如数退还企业。

  ●症状二:记者在豫南一市采访时发现,该市交警对交通违法司机进行罚款不是使用罚款票据,而是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原来,这两种票据所收款项上缴财政后对收缴单位所返还的比例不同。

  ●药方:对于这些混乱行为,《办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一是无行政征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二是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和标准实施征收的;三是实施征收不开具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的;四是不按规定将征收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五是违反规定只征收不服务的;六是被征收单位或者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未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的;七是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事项和行为。

  解读五

  招标不能走形式 玩弄花招处理你

  ●症状一:2006年,我省对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但是,仍有个别医院用托管的方式,将药房委托给某医药公司代管,规避药品招标。

  ●症状二:按照规定,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都要进行招标,但是,有的单位将一个大型工程分解成若干小项目,从而规避招标。

  ●药方:《办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进行检查、调查: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擅自采购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供应商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等。

  惩戒措施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程度不同责任不同

  《办法》规定,对行政效能被监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行政责任的措施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这些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受到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办法》还规定,根据行政过错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较小损失或者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严重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行政纪律处分。

  对于行政机关因行政过错,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机关领导班子诫勉谈话或者责令行政机关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并且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来源:

不支持Flash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