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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有石块高速公司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9日08:02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韩景玮通讯员香香

  本报讯 一辆轿车在高速路上遇石块起火,谁应为此承担责任?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赔偿款279029.2元。

  2006年7月12日晚,曾某驾驶大货车沿京珠高速由北向南行至978公里处,突然发现行车道上有一块大水泥砖,大货车来不及躲避,底盘撞上水泥砖后造成发动机着火,导致车辆报废。该事故经信阳交警认定,曾某承担全部责任。

  2006年11月8日,中国人保依保险合同向曾某所在单位赔付了车损材料费、工时费、管理费共计279029.2元。保险公司认为:高速公路应为此承担责任,遂将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致使车辆通过时发生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承担不能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线索提供付根有黄慧珍裴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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