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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益岗位供困难者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9日08:15  长沙晚报

  ●《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昨起征求意见

  ●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均失业的,至少安排一人就业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实习生 尹依依)《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昨起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湖南省政府法制网(www.hnsfzb.gov.cn)了解全文,有关意见可于本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此草案,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有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返乡农民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服务,并对微利项目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鼓励担保机构对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手续。

  此草案对就业歧视进行了界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身高、户籍、婚姻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给予不平等待遇。但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的、根据国家规定对妇女实施禁忌职业的、根据劳动岗位特殊需要对劳动者作出区别对待的、根据国家规定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实施禁忌职业的不属此列。

  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电话亭、收费公厕等行业中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当地政府应当至少安排一人就业;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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