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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定员定额” 标准“适时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9日09:11  每日新报

  一直以来,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都难以解决。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宣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一新规在保障服务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单位缴纳保险

  个人不用缴费

  今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简称:用人单位),都要按照新规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的用人单位是指商店、超市、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维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定员,是指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一年内月平均雇工人数申报参保人数,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核定的最低参保人数。定额,是指由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趸缴一个缴费周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但不得跨年度趸缴)。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至四级工伤伤残

  可一次性领取保费

  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相关手续。参保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工伤保险待遇时,统一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发。其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补齐。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可以参照《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经本人提出或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新报记者 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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