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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酒友被判无须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9日11:02  新安晚报

  ■案情回顾

  合肥市民刘某酒后驾车发生车祸死亡,其亲属将一同喝酒的六名酒友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报曾连续报道)。昨天下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等六名酒友在导致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在酒席间是否对刘某进行强行劝酒、刘某离开时是否出现醉酒症状、其酒后驾驶摩托车是否无人劝阻等情况,六被告均予以否认,而原告又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我国现行的法律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法院认为六名酒友在导致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共同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亲朋好友之间社会交往、建立正常人际关系的需要,不是以达到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如果在情谊行为中加以不恰当的法律义务,将导致人们今后的社会生活规则遭到破坏。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情谊行为的过程中,因重大过错,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害,则应给予相应赔偿。本案中,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酒后驾驶摩托车所带来的巨大安全风险,但其仍然骑车前去赴宴饮酒,并在酒后驾车回家,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遂驳回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目前此案的判决结果尚未生效。

  ■双方反应

  2007年12月21日晚上7时许,被告阮某为庆贺其工作转正,在合肥市十里庙附近一酒店宴请受害人刘某及另外几名同事和朋友,同桌7人均喝了白酒,晚上9时左右散席。随后,刘某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显示,刘某属酒后驾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刘某的家人认为,6名酒友不但导致刘某饮酒过量,在他骑车回家时,也没有尽到相互帮助、劝阻和陪护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对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今年6月,刘某家人起诉6名同桌人,要求他们承担各项费用共21万余元。本案今年8月4日在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对话

  主审法官详述“无责”原因

  昨天,本报记者专访了庐阳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高鹏。

  记者:类似的案件在国内其它城市也发生过,但审判的结果并不相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酒友应该负责呢?

  高鹏:主要还是看酒友们是否有明显过错。比如,是否存在强行劝酒行为。但原告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点。

  记者:对中国人来说,饮酒是人际交往的一个重要手段。法院在判决时,是否考虑了这一传统国情呢?

  高鹏:有这方面的考虑,但不是主要原因。目前我国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非常多,如果判定同桌酒友有责任的话,可能会引起一些法律责任的转嫁,同时也会给很多人的日常交往带来包袱。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中,刘某不仅仅酒后驾车,并且无证驾驶,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记者:我们注意到,原告提出在这次聚餐中,大家一共喝了两瓶半白酒,但刘某死后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13.17mg/100ml,属于醉酒。因此,原告认为其酒友们在酒桌上进行了劝酒,法院是怎么看待这一点的?

  高鹏:每个人的体质不同,喝完酒后体内酒精的散发程度也不同。尽管刘某经检测,体内的酒精含量较高,但并不足以说明其喝酒的量有多少。退一步说,即使刘某的确喝醉,但也尚无证据证明是酒友们强行劝酒造成的。

  原告:无法接受

  被告:教训惨重

  昨天,在听完法院的宣判后,原告之一——刘某的妻子当庭落泪,表示将会上诉,坐在听众席上的刘某的哥哥和姐姐则表示强烈不满,庭审后他们依然情绪激动,当面指责在场的被告阮某和张某,并表示:他们不能接受这一判决结果,他们认为被告在刘某的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庭审后,被告阮某告诉记者,尽管法院判他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但他内心仍旧感到十分遗憾。“可以说,这次教训十分惨重!”阮某说,这件事情会影响他今后在酒桌上的言行,如果发现有人喝多了酒,他一定会加以劝阻。

  本版稿件由周袁 王晶 本报记者 孙晨 刘玲君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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