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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个体户可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9日11:20  红网

  红网8月1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戴丹 实习生 雷红)记者昨日从省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有关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稿源:红网 作者:戴丹 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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