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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登记”是否有利承重墙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9日15:29  新民晚报

  10:00上午首发

  业主损坏承重墙,若在房产交易中“限制登记”,是否有利于承重墙的“源头保护”?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此前,律师和法学专家对“源头保护”的思考,或许有益于立法决策。

  利益驱动首当其冲

  “破坏承重结构为什么屡禁不止?”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永健说,利益驱动,首当其冲——业主花大价钱买了房,难免希望拓展房屋的价值,用较小的代价来换取更大的使用空间和功能。

  2004年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最多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这项规定有效抑制了利益驱动,为什么2004年后本市小区房屋装修损坏承重墙达千余起,物业管理的投诉统计显示,小区损坏承重墙正成为新的和主要的投诉热点?”马永健问。

  “谁能保证自家房产一辈子不交易?”马永健认为,在承重墙“保护链”上,“限制登记”正是针对业主这个“违法源头”,有的放矢。

  弥补业主自治不足

  一种理想的状态是,业委会积极干预,邻居积极劝阻或诉讼,及时阻止业主损坏承重墙。但事实表明,目前这仅仅是一种“理想”。

  破坏承重结构侵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为什么一定要让行政机关出面制止?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说,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业主自治还处于萌芽阶段,很不到位。如果依法规定了“限制登记”,房屋交易前,行政机构通过物业或业委会发现问题,督促业主恢复承重墙,有利于最终纠正违法行为,这是对业主自治不足的弥补。

  “即便先不论业主自治不足,限制登记也有它的必要性。”高富平说。

  试想,假如没有“限制登记”,而要求执法机构出具业主损坏承重墙的认定文件,并由房地产机构在登记簿中记载明示,提醒“第三人”,这可行吗?“不限制登记,何来行政机构的事前认定;没有事前认定,又何来明示提醒?”高富平问道。

  程序限制无碍恢复登记

  “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坏其他业主的权益。”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杨寅说,损坏承重墙“限制登记”因此就有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

  “限制登记”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杨寅认为,并非“剥夺”当事人处分不动产权利,也并非实体限制,而是对不动产物权在使用处分时的程序限制。

  “无论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为了城市发展必需的规则意识,地方立法都应该要明确‘限制登记’。”杨寅的判断是,这个临时性、程序性、限制性的规定,不仅不与公法理论相悖,反而恰恰是对公法理论的有益实践。

  “登记暂缓以后,承重墙又竖起来了,怎么恢复登记?”高富平补充道,建议补充一个规定,由原认定机构通知登记机构,恢复登记。

  本报记者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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