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铮报道:规划做出来,市长不执行?欢迎向督察员这样的“钦差大臣”揭发。记者昨天获悉,广东省将试行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至少三月巡查一次各个城市,而当地政府的“老熟人”,则无权担任督察员。
根据省建设厅近日印发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对于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省政府将分别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各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不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而能切实指导城市的有序发展。
各市有义务公开督察员的联系方式,设立举报箱,鼓励市民向督察员举报违反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当地政府“熟人”不能当督察
督察员将由省政府聘任。首批督察员主要从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科研和设计单位的在职城乡规划工作者中遴选,兼职从事督察工作。曾在当地政府任职或与后者有利害关系的督察员,不得派往相关城市。为了避免“交道打多生变熟”的可能,《办法》还提出,督察员每届任期两年,在同一地区连续巡察不得超过两届。
督察员将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在不妨碍、不替代当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在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向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重大问题由省建设厅向省政府报告。
定期巡察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不定期巡察由督察员自行安排,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得少于2名督察员。
珠三角协调发展列巡察内容
记者发现,《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年-2020年)》被列入督察员的巡察工作内容,也就是说,相邻城市重复建港口、上游搞污染工业贻害下游等等“短视”规划,督察员只要发现,都有权“叫停”。
督察员的工作包括:监督巡察城市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年-2020年)》的情况;监督检查政府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监督检查群众关心的城乡规划“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受理群众关于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上访;等等。
“钦差”不负责,一样被处罚,将被批评教育并解聘。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将被处罚的情况有:督察不作为或作为不力,贻误巡察工作的;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被巡察城市正常工作的;违反工作纪律,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公正巡察的;等等。
专家认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项新的监督制度,其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