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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朋友被轮奸构成“强奸 漏网案犯被判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6日10:09  南海网

  龙华检方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建议书,“漏网”案犯被判一年

  2007年9月29日晚 22时许,范某与“博尚”、许某、韩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口市龙华路一旅店开房入住后,3时许他们到附近一烧烤摊喝啤酒,碰到韩某认识的被害人陈晨(化名)和两个朋友也在邻桌喝啤酒,两人打了个招呼。30日凌晨2时许,陈晨的朋友离开后,一烧烤摊主送了两瓶啤酒给陈晨,陈晨拿给韩某等人喝,范某等人便拉陈晨一起喝酒。摊主收摊后,双方又换到所住的旅店楼下继续喝。

  喝酒过程中,“博尚”称想跟陈晨搞一夜情,让韩某叫陈晨到旅店睡觉。凌晨3时许,陈晨喝醉了说要回家,韩某和“博尚”便将陈晨拉到房里。在房间的卫生间和床上,范某与“博尚”、许某使用暴力多次强奸了陈晨。在范某等人强奸陈晨的过程中,韩某一直在旁边看边笑却不予制止。

  陈晨离开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很快将范某抓获,并向龙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范某涉嫌强奸一案。办案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另一人韩某的行为在这起强奸案中具有帮助强奸的性质,应构成强奸共犯。2008年1月3日,办案人员向公诉科科长汇报后公诉科进行了讨论,认为按照韩某的供述和行为,应是强奸罪的帮助犯。检察机关认为,韩某明知陈晨已经喝醉,在“博尚”提出带陈晨到房间发生性关系后,积极找到陈晨,并扶陈晨到房间,在强奸过程中一直边看边笑,不予以制止,应是强奸罪的共犯,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报捕韩某后移送审查起诉,并继续抓捕“博尚”、许某。

  2008年1月8日,公诉科办案人员传韩某到检察院问话,将证据进一步巩固下来。2008年1月16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韩某的建议书。2008年月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韩某刑事拘留,3月4日将其逮捕,4月21日移送龙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龙华区检察院于5月16日审判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韩某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龙华区检察院检察长刘东介绍,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公诉工作的重要任务。被告人韩某在有关侦查机关不认为犯罪,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我院办案人员经过认真的审查,巩固证据,准确运用共同犯罪的理论,通过集体讨论,领导把关,将漏诉的被告人韩某绳之以法,打击了犯罪,为被害人讨回了公道,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由于公诉科办案人员的认真负责和扎实的刑法学理论知识,注意到了本案的一个细节:被害人只认识韩某,是因为与韩某熟悉才与他们一起喝酒,在喝酒过程中, “博尚”向韩某提出想带被害人搞 “一夜情”。这样,韩某在被害人醉酒后扶被害人到他们事先开好的房间,而不是按被害人的意愿让其回家,具有帮助范某等人强奸被害人的性质,构成了强奸罪的共犯。

  之后,又与审判机关多次沟通,消除了不同看法,取得了一致意见。建议公安机关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保证了纠错防漏的成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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