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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坤
“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8月26日《检查日报》)
上门装修,推销保险,彩票中奖,基本上背后都是有人把你的个人信息透露出去了。而这些信息泄露,则直接或间接地和商业利益相关。所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称“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实际上也是从个人信息的来源和渠道做出了划定。而对于“人肉搜索”,该怎样追究其法律责任呢?
“人肉搜索”说白了就是网络上的人际搜索,你既可以叫它“民间正义”,也可叫它“网络暴力”。如果从个人信息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的渠道无非两条:一个是网上个人信息的搜集,这些内容因为没有严格的法律保护和发达的破解技术基本处于公开或半公开状态;一个是网下的人际互动,同在一个单位上班或者就是隔壁邻居,出于某些动机进而对其隐私曝光,往往还夹杂着个人感情。
对于网上注册的真实信息被曝光,恐怕被注册的网站也是有责任的,起码是保护不力。也不排除有信息掌控部门的网民受到道德力量的感召,公权私用,与草案中涉及的行为类似;至于熟人之间的信息泄露,有无意的,也有有意的,如何界定这些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影响,也得认真考量。因此,从信息的来源和途径分析,认定人肉搜索是否违法,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首先一条就是信息来源是否合法。而由此造成的人身攻击,则是另一个层面的探讨了。
所以“人肉搜索”不见得都是坏的。如果违法了,该怎么追究倒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但笼统地提出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恐怕还是感情用事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