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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集体腐败”的最大受益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8日14: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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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选登

  LAILUNXUANDENG

  □王军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以曾从事的纪检经历介绍,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这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他建议,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由于有法不责众的思维定势,小金库之类的集体腐败也就成为屡禁不止的普遍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将集体腐败列入刑法犯罪是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从另一角度看,集体腐败其实是个伪问题。所谓的集体腐败就是“一把手”腐败。如果没有“一把手”腐败,集体腐败何以可能?从腐败的程度来看,下面普通职工即便是腐败的分享者,其程度和性质也是不可能与“一把手”相提并论的。

  “一把手”为何要设立小金库?难道真的是为了创设集体腐败?在我看来,最大的根源就在于小金库能够为自己“服务”。试问,有多少小金库的账目是公开的?小金库只不过是领导的“取钱盆”罢了。而广大职工之所以能够沾上集体腐败的“光”,恐怕还是领导给职工一点甜头,或是借此套上“集体腐败”的帽子,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如果集体腐败让集体担责,对于普遍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诚然,他们也是集体腐败的受益者,但他们是被动接受。他们有权决定不要小金库的钱吗?他们有权决定单位设不设小金库吗?将集体腐败入刑法,固然能够起到震慑的作用,但这种“震慑”对普遍职工来说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他们不能决定自己是否要进行“腐败”。

  “集体腐败”其实只是“一把手”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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