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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下调个人出租屋征税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30日13: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严丽梅、通讯员陈洋报道:广东省地税局昨天公布了新的个人出租屋税收政策。该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仍为4%;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2000元(含)以上,税收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该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

  月租1000元少交税16.5元

  根据该新政策,自3月1日起,凡是月租金收入1000元(含)以上的个人业主,税负都有所减轻,可以较原来少交1.65%的税。以月租金收入1000元和2000元为例,业主可比原来少交税16.5元和33元。

  据记者了解,广东此次调整个人出租屋税收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作出的。

  该通知明确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综合征收率计税

  据广东省地税局介绍,广东原来对个人出租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分为三档)进行计征。此次在此基础上,调整了个人出租屋的税收征收率,具体为:

  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多交的税款怎么办

  由于根据规定,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收讫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月缴纳,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因此,对于已按时交纳了今年3月至今税款的业主来说,就面临已多交税的问题。多交的税款怎么办?

  对此,省地税局表示,此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业主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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