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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办理无犯罪证明业务有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4日02:5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翔 通讯员李春江、龚宣)昨天广州市公安局公布,根据《广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规定》,从9月起,广州市公安局对广州市居民(含暂住人员)办理无犯罪证明业务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广州市仓边路30号)只受理因出国(境)签证等事由,需要办理公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其余的办证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暂住)地所属公安机关的综合办证中心户政窗口办理,尚未设立综合办证中心的,由申请人的户籍(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申请人须年满14岁

  今后,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某些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无犯罪记录条件外,全市公安机关一律不再受理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申请。

  详情可登录广州金盾网(www.gzjd.gov.cn)查阅。

  网址:http://www.gzjd.gov.cn/pub/index_jsp_catid_48_52_id_35240.html

  根据规定,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年满14周岁;广州市户籍、或在广州市暂住期满6个月(含)以上的中国公民;有合法的申请事由。

  受理范围为:1.因出国(境)签证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而提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2.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无犯罪记录为条件的某种特定职业而提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申请方式为申请人亲临办理或凭委托手续委托他人办理。

  办证地点:1.因出国(境)等事由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由市局刑警支队负责办理。地址:广州市仓边路30号,咨询电话:(020)83384883。2.非因出国(境)等事由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发证机关所属公安机关的综合办证中心户政窗口办理,尚未设立综合办证中心的,由户籍(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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