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超市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顾客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2日02:42  扬子晚报

  

超市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顾客罚款
接听时间:11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贾媛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李女士:昨天在超市购物,因大意将一袋糖果没付款就带出了超市。结果超市的保安要求我付50倍罚款。想问超市的做法是否合法?

  贾律师:不合法。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超市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

  王小姐:单位经常扣发加班工资。我听说劳动仲裁诉讼时效只有6个月,担心如果现在提起劳动仲裁会因此丢掉工作。我该怎么办?

  贾律师: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1年时效。因此,你可以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劳动仲裁。吉启雷 整理

  13日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热线的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