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伟、金璐
本报深圳讯记者程伟、金璐报道:昨日,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有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建议删除《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中第三十三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中第三十三条中提出:“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但经市公安部门批准、为举行大型庆祝、庆典等活动而燃放的烟花爆竹除外。”
有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提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已有规定:但该规定执行得不好,且近年来“解禁”呼声不断。
该委员认为,国务院于2006年1月颁布施行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就“燃放”一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因此该委员建议,删除《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市是否燃放烟花爆竹,可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