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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7日07: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电脑公司的助理工程师。一个月前,我到某通讯技术公司应聘该公司结构设计部门的工程师,在通过了该公司组织的技能测试后,工作人员让我去健康体检中心体检,体检结果我患乙肝“小三阳”,系乙肝携带者。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通讯技术公司以我系乙肝携带者拒绝录用我是否合法?

  读者 刘生阳刘生阳读者:

  首先应肯定的是,通讯技术公司拒绝录用你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你到通讯技术公司应聘的工作岗位系工程师,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类型,因此,该公司拒绝录用你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也违反了平等(公平)就业原则。需要提醒你的是,对通讯技术公司对你的这种就业歧视行为,你可以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作出纠正措施。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你还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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