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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累积缴纳15年可按月领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7日07:47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李敬欣实习生魏铭荃

  本报讯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郑州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全部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如果不办理,将面临处罚。

  这次通过的条例涉及郑州市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不是本条例调整的范围。

  《条例》规定,在郑州市统筹范围内跨县(市、区)流动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的档案资料可随之转移,但个人账户基金不转移。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明确规定,累积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将可以享受到每月发放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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