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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拖鞋引发拔刀乱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7日12:17  新闻晚报

  

一双拖鞋引发拔刀乱砍

  □通讯员 万剑锋 记者 郭宇

  晚报讯 进浴室找人因换拖鞋与人发生争执,冲突中被砍伤多处。伤者为赔偿将浴室老板和打人者告上法庭。

  2006年12月29日,林先生与朋友一起前往奉贤区四团镇一家浴室找人。几人在进入内部区域时,遭到了浴室员工小乐的阻拦。小乐要求林先生等按规定换鞋后再进去,而几人对此不予理睬,径直进入二楼休息区。在二楼工作的其他员工以相同理由拦住要求换鞋,再次遭到林先生等人的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进而扭打在一起。小乐在楼下听到上面的响动后,情知出事,当即持刀上楼,对准林先生一通乱砍,造成其左中指离断伤、左环指近节基底部骨折、鼻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小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林先生则住院治疗一个月,花去医疗费21819.58元、护理费230元和交通费690元。另外因住院和休息7个月,林先生被公司扣除工资10850元。在此期间,浴室老板陈某垫付了20000元,而对后续赔偿却没有达成一致。 2008年1月,林先生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小乐赔偿经济损失88325.58元,陈老板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经济收入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小乐持刀砍伤原告林先生,林先生的受伤系小乐个人加害所致,而非职务行为。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系林先生拒绝按浴室规定更换拖鞋后进入内部区域,进而与浴室其他员工争吵并相互扭打,故对于林先生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小乐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林先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陈老板作为浴室的业主,负有管理、教育员工的义务,林先生进入浴室虽仅仅为找人而不是消费,但作为浴室业主同样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因未完全尽到此项义务,故陈老板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当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害人即小乐追偿。

  奉贤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林先生因伤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9080.58元,由被告小乐赔偿62356元。如小乐不能履行上述尚欠赔偿款42356元的赔偿义务,陈老板在不能履行部分的3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老板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后,可向小乐追偿。

  我不是就没换拖鞋吗,别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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