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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印尼酒店泳池溺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7日14:57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一名随团出行的游客于印度尼西亚旅游期间,在酒店游泳池内溺水身亡。死者的三个子女起诉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索赔49万余元案,今天上午,由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凯撒国旅被判赔偿侯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侯女士家属支付凯撒国旅丧事期间支出费用3.6万余元。

  去年8月9日,60多岁的侯女士及其亲属七人参加了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出游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8月12日,当地时间19时45分左右,侯女士死于民丹岛娜湾花园宾馆。死亡前,侯女士正在宾馆内游泳池游泳。死亡原因当地警方“猜测为溺水”。事故发生后,凯撒国旅出面将盛殓侯女士尸体的棺椁从印度尼西亚经由新加坡运回北京,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侯女士的家属认为,入住酒店是旅行社安排的,关于游泳池的情况旅行社没有尽到危险提示和安全保卫义务,对侯女士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凯撒国旅表示,出事当天是自由活动时间,旅行社并没有安排游客游泳。而且在游客入住酒店前,导游已经对游泳池的情况进行了告知。在事故中,他们既没有违约也没有侵权行为,侯女士的死亡与旅行社没有关系。凯撒国旅进一步提出反诉,要求侯女士家属返还他们垫付的运输费、棺材费、酒店用车费等总计人民币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人证言可以反映出导游在入住酒店时,曾就泳池概况进行了介绍和翻译。但就泳池深度问题,旅行社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进行过明确、充分的提示,因此可以认定旅行社的告知行为存在一定瑕疵。

  而作为宾馆,对外开放的游泳池未设置值守人员,也没有安排救护人员。发生溺水事故后,宾馆逾时十分钟之久才有专业医师进行有效的抢救,贻误了抢救时机。因此,宾馆对侯女士死亡负有过失。法院表示,旅行社在这方面虽然没有过错,但因宾馆是旅行社选定的服务方,所以,宾馆的过失应视为旅行社的过失,死者家属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可在承担责任后向宾馆进行追偿。

  此外法院认为,侯女士对于自己死亡的发生也负有过失。证据显示侯女士并不会游泳,但其不顾自己64岁高龄贸然下水,导致事故发生,作为侯女士的家属,原告方也应自己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原告自身承担70%的责任,旅行社就自己的过失和宾馆的过失对原告共承担30%的责任。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该案的承办法官程屹向十一期间准备出行的游客作出下列提示:

  1、选择信誉高、顾客反映好的旅行社。

  2、一定要买旅游意外险。只是多花十几元钱,但若发生意外,可以得到方便、快捷的赔偿。

  3、结合自己的身体状况,慎重参加有风险的活动,老人、有特殊体质的人、病人尤其应该注意。

  4、多使用携带的摄录设备,对旅途中的各种情况进行记录,为日后发生纠纷准备证据。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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