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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见了”并非小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8日03:15  新京报

  ■ 议论风生

  9月26日,在重庆潼南县法院,一出“空城计”上演了:法官、检察官与旁听者全到位,等了许久却不见被告人———潼南县国土房管局原副局长王代华。法院接到报告:“被告人去向不明!”法庭一片哗然。后据查,人被潼南县检察院转移了,其理由是:疑犯本人“无钱少衣,觉得合川区看守所条件太艰苦,要求换地方”。(9月27日《重庆晚报》)

  犯罪嫌疑人觉得“看守所条件太艰苦”要求换地方,检察院就同意了,如果他提出被刑事拘留不自由,检察院是否考虑免于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普通百姓,提出同样要求,该县检察院也能同意并偷偷把人提走吗?

  不管犯罪嫌疑人是何种身份,司法人性化、司法文明都不是坏事,转移犯罪嫌疑人也未尝不可,但需要追问的,是检察院及看守所违反程序、知法犯法的行为。按照法理,案件已进入法院审判程序,未经法院同意,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与嫌疑人见面,更不能私自变更羁押措施和场地。

  如果有法不依,再多的法律也等于零;如果执法不严甚至执法违法,还怎么体现法律权威?从法治的角度看,“被告人不见了”并非影响开庭时间的一桩小事,所以,不能轻描淡写一句“做得不对”就了事。对此事件背后可能存在问题,有关方面需要严肃调查与问责。

  □练洪洋(广东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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