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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2月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8日03:2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彬)刚刚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妇女有再婚的自由

  办法规定,妇女享有婚姻自主权。丧偶和离婚的妇女有再婚与不再婚的自由。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居住权。婚姻关系解除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

  ■升学就业男女平等

  办法规定,各类学校录取学生,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学生或者提高对女学生的录取标准,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预防对妇女的性骚扰

  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定相应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禁止贬低妇女人格

  办法规定,禁止利用大众传媒制作、使用、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音像制品和图片;禁止在广告宣传、建筑设计、包装、装璜及其他媒介中含有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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