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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店铺经营商品7天内可退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8日03:43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9月27日讯(记者 祝蕾 通讯员周海亮 王致远)《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依据该《条例》,经营者擅自泄露消费者信息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或免费服务都不属免责范畴。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获悉的。《条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如擅自将消费者信息向他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的,将被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或免费服务,应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条例》还规定,无店铺经营商品实行7天退货制度。经营者以邮购、电视销售、电子商务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要求退货。

  经营者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侮辱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一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条例》将食品药品经营、教育培训、物业服务等20种消费投诉热点纳入调整范围。物业服务经营者利用共有部分开展有偿服务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清洗、加工、保鲜、盛装或者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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