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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孩子将剥夺监护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8日03:55  扬子晚报

  本报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这是一部关系到全省约2000万未成年人权益的法规,父母不能随意查看孩子的日记、短信;突发地震、火灾、大水时,要先救学生;节假日期间,学校网吧应免费向学生开放……这些条款以及政府责任、保护机制,引起了委员们的热烈讨论,他们建议增强一些条款的可操作性,比如,家长对孩子拳脚相加,可能会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规定。

  《草案》规定了孩子的隐私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要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规定了孩子的财产权:对于孩子的财产,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妥善保管,除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否则不能擅自动用。如果孩子超过10周岁,有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处理孩子的钱和共同财产时,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为保障孩子的权利,我省特别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并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侵害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将被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还要载入个人信用纪录。

  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如果对孩子尽不到应有的监护义务,父母可能被剥夺当“家长”的资格,确实有助于强化父母对孩子的关心。但通常来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跟孩子有着特殊的亲缘关系,如果撤销他们的监护资格,在人情、伦理上是否合适。撤销的前提是“严重危害”,这个程度该如何界定,应该明确。

  还有的委员提出,该由谁来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建议或议案?该赋予哪些人撤销建议权?现在《草案》提出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学校、未成年人近亲等,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家长的监护人资格,可是,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等,跟孩子、家长似乎没有直接关系,难以掌握家长行为的“严重性”,是否适合担当这样的角色。他们提出的建议或议案,是否能进入法定程序,法院是否能受理,等等。只有这些都明确了,保障孩子权益的措施才不会落空。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将综合委员们的建议和意见,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以提交下一次会议审议。

  (戚庆燕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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