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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买到假货可向旅行社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8日04:5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文远竹 通讯员穗仁宣)国庆黄金周将至,参团游客出游购物将更有保障。昨日上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广州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12月1日起,游客如果在旅行社安排的商店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有权向旅行社索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副市长曹鉴燎出席新闻发布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介绍,《条例》12月1日起实施。从近几年的旅游统计数据来看,因旅游购物活动引起的纠纷和投诉是比较多的,实践中旅游者经常被导游安排购物,甚至被强制安排购物,因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而发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在起草和审议的过程中,有不少意见都强烈要求对此予以规范。为此,《条例》规定了旅行社先行赔付制度,即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商店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商店追偿,以有效保护旅游者在旅游购物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规定,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次数和时间强行安排旅游者购物,不能强行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付费活动。

  为了解决旅游者投诉之后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

  另一方面,《条例》在强调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应有关注,如规定旅游者在接受导游服务时,不得强迫导游人员陪酒、陪唱。旅行社不能提供符合人身安全基本要求的工作、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导游有权拒绝从事导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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