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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以行贿人名义存赃款”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8日08: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越来越严峻,腐败分子的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对抗侦查机关调查的手段也是愈加“高明”。比如有一掩盖受贿犯罪行为的现象甚为流行,即收受他人贿赂后,将贿赂款以行贿人的名字存人银行,以存单的形式占有贿赂款,并随时以此对抗侦查机关的调查。这种做法给侦查机关的办案增加了难度,容易出现争议,本文将结合办案实践对此进行探讨。

  一、“以行贿人名义存赃款”案件办理的难点

  1.犯罪主观故意难以认定。犯罪的主观故意是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依据其客观外化的行为来判断认定的,司法实践中,收受贿赂主观故意的认定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际占有的主观意图,有没有退还的意思和行为。

  为了逃避侦查机关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将收受的贿赂款以行贿人的名字存人银行,一旦受到调查,犯罪嫌疑人会设法将存单退还给行贿人,与行贿人达成攻守同盟,辩称自己没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所以才会将贿赂款以行贿人的名字存人银行,并且退还给了行贿人。由于受贿犯罪“一对一”的特殊性,言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不多,收集困难,所以,这种情况给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2.犯罪客观要件难以认定。犯罪的客观要件是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在整个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应该说,认定任何犯罪首先要弄清的就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犯罪也不例外。

  这里要探讨的是以行贿人名义存赃款收受贿赂的认定。笔者认为,收受贿赂的既遂状态必须以犯罪嫌疑人对贿赂款具有完全控制权为标志,也就是说犯

  罪嫌疑人占有贿赂款并具备使用、处分等条件。犯罪嫌疑人收下他人贿赂后将收受的贿赂款以行贿人的名字存人银行,只是占有存单,犯罪嫌疑人是否使贿赂款完全处于自己的控制范围不是很明确,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辩解,自己只是将存单暂时置于家中,行贿人如果想把钱取出来,随时可以通过挂失等方法实现目的。这不仅仅涉及到受贿犯罪既遂和未遂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影响到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这两者是密不可分的。

  二、如何应对“以行贿人名义存赃款”行为

  1.制定严密的审讯计划,挖掘犯罪嫌疑人主观思想,并做好讯问笔录。认定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形式。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后,为了逃避审查,以行贿人的名字将贿赂款存人银行。由于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非法占有贿赂款,在这种贪念的驱使下,犯罪嫌疑人逃避审查的行为往往存在很多破绽,比如:事发前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告知行贿人存款的事情、使用的密码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设定的,等等。从这些细节上,就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退还的想法。因此,要制定好审讯计划,紧紧围绕这一主导思想,拟定审讯提纲,在审讯过程中主题明确,利用环环紧扣的问题,将犯罪嫌疑人逼人窘境,无法自圆其说。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是必须要讯问到位的:为什么收,为什么存,如何存的,行贿人是否知情,是否有其他知情人,行贿人能否支取,为什么不退,什么样的情况下会退,准备存到什么时候,准备怎么处理,存的根本目的是什么,等等。

  在接受调查之前,犯罪嫌疑人可能听到某些风声或者获知与其自身经济问题有密切联系的人员被纪检机关调查,

  从而把存单退还给行贿人,并辩称自己已经退还贿赂款。对此,要挖掘其退还的主观原因,需要讯问到位的问题包括:是什么缘由促使其作出退还的举动,什么时候退的,以前为什么不退,如若没有退的缘由会不会退,不退的话如何处理,等等。

  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对于定案十分重要,因此一定要充分重视,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固定这一证据,挖掘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并在讯问笔录中载明。

  2.加强外围取证,重视对知情人的询问。犯罪嫌疑人将贿赂款以行贿人名字存人银行,有可能自己亲自去存,也有可能会让自己的亲朋好友去存。无论存款经手人是谁,到银行存款必定要接触到银行的工作人员。因此,要从其他存款经手人和银行工作人员人手,通过他们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存款的细节,比如密码、存期、存款所使用的身份证号码,等等。犯罪嫌疑人把贿赂款存人银行的目的是占有此款,并不是退款,所以一般使用的密码都是自己所常用的,存期是遵照自己的习惯,身份证号码也都是随意填写的。通过这些证据的收集,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退还的主观意愿并对贿赂款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同时,对行贿人的询问也很重要,以下几个问题是必须要问的:是否知道犯罪嫌疑人存款的事情,有没有向犯罪嫌疑人透露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提过要退钱,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告知存单密码,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退还存单的,为什么退,之前为什么没有退等等。

  通过这一系列的书证、物证以及言词证据,形成锁链,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结合,就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贿赂并意图占为己有的犯罪事实清晰地展现出来。(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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