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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终审判决获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8日08:12  法制日报

  一审获刑15年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从轻处罚

  本报广州9月27日电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林晔晗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和犯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上诉人张海的犯罪所得,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

  记者了解到,2002年初,年仅28岁的张海凭借其“娴熟”的资本运作“功夫”入主健力宝集团。2005年3月,因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

  2007年2月12日,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海有期徒刑15年;并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张海的房产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予以追缴,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张海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后查明,张海于2007年2月7日检举揭发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林某、谢某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入屋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佛山市公安机关据此侦查破获该案。

  鉴于张海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二审依法对张海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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