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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氏恶兄弟 双双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8日08:38  兰州晨报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会宁“3·03”血案、邯郸“5·25”惨案作出一审宣判

  本报白银讯(记者宋维国)日前,记者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9月23日对震惊会宁的“3·03”血案和河北邯郸“5·25”惨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柴艳成、柴延学兄弟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

  2008年3月3日清晨7时30分许,会宁县会师镇教场西路三巷发生一起恶性凶杀案,家住在此的李德元老人于当天清晨送8岁的孙子隆隆上学途中,在三巷口突然遭到2名手持斧头和砍刀的歹徒袭击,62岁的李德元老人为了保护孙子被凶残的歹徒连砍30刀,后经警方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歹徒将隆隆左胳膊砍成重伤,将右胳膊砍断后带走潜逃。案发后,警方查明,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西和村人柴艳成、柴延学兄弟俩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14日,公安部发出B级通缉令对柴氏兄弟进行通缉。3月20日,柴氏兄弟在陕西省延安市被抓获。柴氏兄弟向警方交代,2005年5月25日,两人在家乡因琐事与邻居柴双有发生口角后持木棒将其打伤致死,后兄弟二人隐姓埋名潜逃到会宁县,并在李德元儿子李志荣所开的饭馆打工,因李家欠其500元工钱,两人经过预谋,制造了震惊会宁的“3·03”血案。

  2008年9月12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白银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柴艳成、柴延学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对待与他人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持砍刀斧头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随意伤及无辜,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持木棒殴打他人,破坏其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罪行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两被告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两被告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柴艳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柴延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柴艳成、柴延学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双有妻子、儿女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赔偿会宁“3·03”血案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6万元。

  据了解,宣判后,两被告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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