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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官本位”思想加强法制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8日15:22  红网

  解放思想是为了能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得以解决,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上取得了辉煌的成绩,社会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民主建设、法制建设、政治体制明显滞后。为了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政府机关必须继续解放思想、提高执政能力、适应时代的要求。

  一、破除“官本位”思想,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

  

  省委提出解放思想,破除安于现状意识,因循守旧意识,封闭狭隘意识,片面发展的价值取向意识。我认为现在整个政府机关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是阻碍思想变革的根本原因。“官本位”思想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对领导唯命是从,不讲原则上级领导决定自己的去留,升迁。因此,大批官员看领导脸色办事,工作不敢坚持原则,尽力迎合领导。经常说的“接待无小事”是集中体现。2、权利至上政府官员对既得利益的捍卫不得不让人惊叹,据网上报道:“某高校进行改革,报教育部门审批,得到的答复是:“你们都改革了,我们到时吃什么”。从中所反应的问题让人深思。3、政府特权政府是领导机关,管理着一方大小事务。因此,在某些领导干部心中认为政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前不久,长沙市营盘路年嘉湖隧道贯通了,可长沙人为此等了足足十年。省委大院里的烟囱在张春贤书记的指示下终于倒了。可数年前,湘雅医院因为烟囱承受了巨额的罚款。我们可以看出,当路遇到政府就得调头,因为此路不通。当各项改革措施遇到政府就得闪,因为政策在此只出不进。这些浓厚的“官本位”思想,使得大批官员不想干事、不愿干事、不敢干事。他们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出事就行。努力工作对自己没好处,又何必自找麻烦。坚持原则,到头来,轻者丢官,重者有牢狱之灾,甚至有性命之忧,还是安份守已的好。因此,政府机关呈现出安于现状,因循守旧,封闭狭隘的局面。“官本位”思想是根源。解放思想必须破除“官本位”思想,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

  以民为本,要求政府机关不仅要当一位管理者,另要当一位服务者,要向人民负责。一切一作将人民的利益放于首位,一切工作以人民答不答应,人民满不满意为标准。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首先要做的是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人民的利益,不要以公共利益为晃子,损害群众的利益。以城管和小贩的博弈为例,城管粗暴的执法以及小贩暴力抗法将城管致伤,致死的案件层出不穷。城管与小贩为何有如此的深仇大恨!城管以影响市容为由,极力驱赶小贩。而小贩家有老有小都需要抚养,贩卖货物是他们唯一的生活来源。因此相互之间打起了游击战。现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有通俗的解读,有禾入口谓“和”人皆可言谓“谐”。我们可以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将你唯一养家糊口的机会堵死了,你会跟他和吗?你难道不会跟他以命相搏吗?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不要一味追求便于管理,对百姓的行为进行诸多限制或为了保护某部门和特殊人的利益,置百姓利益而不顾。政府制定政策应当更多的考虑群众的利益,思考政策的出台将给相对人带来什么不利的影响,要对相关群体做妥善安排。制定的政策应该方便群众生活、生产、经营;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法制建设

  

  破除“官本位”思想,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不仅需要政府引导,大力宣传。更在于,所有的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崇高的信念,高尚的道德。在不能判断领导班干部是否具有崇高的信念和高尚的道德之前,我们一律推定为是不道德的,没有崇高的信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政府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规制,以保障解放思想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有权力没有义务是可怕的,有义务却不课以责任是毫无意义的。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同时不能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否则违法。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造成损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可是,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行政活动。对于行政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是由监察部门查处,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很难依职权主动介入。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充当着裁判和运动员双重角色,其公正性难以保障。如果对于行政违法犯罪行为在政府职能缺失的情况下,由公民代为诉讼,其取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必须放宽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对于行政机关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政相对人或公民不仅仅享有检举的权利,停留在检举的层面。更应当享有充分的控告权,要求司法机关立案,介入调查的权利。

  (二)捍卫司法的纯洁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司法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司法代表着公平、公正,是为弱者伸张正义的地方。在司法实践当中,审判不公、含冤入狱的案件时有发生。推、拖、压的案件层出不穷。这是权力干涉司法,司法腐败的结果。法律的严厉不在于能否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在于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否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必须严厉打击司法腐败,杜绝以权代法的行为,以捍卫司法的纯洁。法律的尊严需要司法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司法维护;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司法保障。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块贞洁牌坊,我们不能让她倒下。

  三、保障公民的罢免权

  

  人民代表对于选举产生的行政首长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依法享有罢免的权利。公民同时依据宪法享有监督权,表达权,建议权等权力。可公民在实施这些权力的时候往往遭到行政权力的抵制和对抗。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公民的诸权力显得软弱无力,如同摆设。而唯一能与其抗衡的并起实质性作用的是人民的罢免权。人民的罢免权不仅对人民行使诸权力提供保障,同时对政府政策的实施,打击腐败,破除既得利益的壁垒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下级执行机关总是阳奉阴违,各种改革措施常常遭到抵制或变相执行。政府严厉打击腐败,但腐败依然前赴后继。还有一个突出的现象,在地方发生一些简单问题,原本在地方职权范围之内完全可以解决,可是不到省一级乃至中央就是解决不了。这都是由于既得利益和错综复杂的关系所造成的。要彻底改变目前这种政治局面依然要依靠人民。这些行为导致的危害对人民损害最深,与其做斗争的决心,最坚定、最彻底的是人民。而人民与其做斗争最有力的武器是宪法赋予的罢免权。因此,公民的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权能否顺利实施或者说能否取得效果,决定于人民的罢免权的充分运用;检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不是一句口号,决定于人民的罢免权的充分运用;省委强调这次改革侧重于“还权于民”,“还权于民”的落实,决定于人民的罢免权的充分运用;政府机关思想能否彻底改变,政治局面能否有质的转变,民主进程能否有质的飞跃,归根到底决定于人民的罢免权的充分运用。人民的罢免权是人民享有一切权力的基础。因此必须保障人民充分享有罢免权。

  解放思想说是改革,不如说是一次革命。但不是革他人的命,而是革自己的命,让自己得到重生。因此更需要勇气。(中南大学张凡)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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