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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专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8日04: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夫妻共有房屋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产权登记

  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专栏之三

  夫妻共有房屋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产权登记

  ●房地产析产登记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结婚证、身份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房地产权证书、房屋测绘附图、财政部门出具的不征契税证明等。

  ●析产登记办理时限:如资料齐全,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

  ●为便民利民,市国土房管局已将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登记业务下放到除越秀、白云区外的其他各区分局,市民可就近到房地产所在区(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就近办理。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咨询电话:37585492,投诉电话:37585334

  网址:http//:www.laho.gov.cn

  陈女士与王先生1992年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年在越秀区购置房改房一套,登记的产权人为王先生。后因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2月,王先生瞒着妻子与李先生签订《广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将房改房变卖给李先生,并与李先生一起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有权处分该房地产,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以上案例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本应依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陈女士未及时申请共有房地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仅为王先生一人,因此王先生隐瞒夫妻共有财产情况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

  为防范类似本案例风险发生,对于依法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若之前已登记到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建议市民到房管部门申请夫妻共有房地产析产登记。

  便民贴士

  (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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