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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艳玲 通讯员汝百乐)市民林先生和朋友出去玩,在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没仔细看就签了,一回佛山就闹纠纷。原来“备注”小字特意将赔偿金压低,与合同不符。记者昨日从市旅游质监所了解到,节后旅游投诉相比节前明显增多,类似林先生为“备注”糊弄的情况占了相当一部分。另外,由于省市对旅游合同的规定不一样,有部分旅行社分别摘取省市两级不同规定中有利于自己的部分“杂糅”成一份合同来蒙消费者。
游客没看备注吃大亏
市民林先生报团在国庆节去台山上川岛玩,车到半路上才听说因为台风上川岛封航。林先生只能取消原来的行程安排,改行程去了海南,造成实际费用超过报团费用。林先生了解到,根据《佛山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市合同》)第五条第4款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形成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按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和旅行社各承担50%。但林先生在跟旅行社争辩该由谁出超过的钱时,旅行社指着已签订的旅游合同备注部分,一口咬定超过的费用该由林先生承担。
“杂糅”两种规定蒙游客
市民张小姐10月11日参团去张家界,出发当天,她突然接到家里的电话:爸爸突发心脏病,需要马上赶回家。张小姐只好打电话给旅行社要求退团,结果只获退了约一半的参团费。
张小姐了解到,游客出发当天要求退团,根据《市合同》规定,需要支付给旅行社的违约金是团费总额的25%;而根据《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省合同》)规定,违约金则为80%。张小姐认为,她跟旅行社签订的是《市合同》,因此旅行社应该只收她25%的违约金。但当她质问旅行社时,旅行社则说,他们是按《省合同》签订的。可是张小姐仔细一看,合同中规定,如果旅行社在出发当天取消行程,应该支付游客的违约金为25%,这又分明是《市合同》中的规定,根据《省合同》,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应支付给游客的违约金是30%。
旅游部门分析说,实际上一些旅行社是把《省合同》和《市合同》中利己的条款分别摘取,“糅”在一起,这是不被允许的。
温馨提示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佛山市旅游质监所所长潘文升提醒广大游客,在佛山市的旅行社(包括市外注册旅行社本地设办公室和本土旅行社)可以跟游客签订国家、省、市级三份旅游合同中的任何一份。但如果旅行社跟游客签订《市合同》,就得按《市合同》中的规定来,而不得把《省合同》中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揉进来,反之亦然。另外,部分旅行社在合同中加有“备注”,游客也应该仔细看清楚。
旅游部门还提醒市民,《市合同》对游客的保护力度更大,游客可主动跟旅行社提出签订《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