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国企高管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02: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王飞、樊曦)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5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对国企管理者建业绩考核制度

  另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范围,以及管理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国企对国家分红列入政府预算

  又讯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国家作为出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要列入政府预算。

  在回答记者关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是否都应该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安建说,企业国有资产法不涉及把企业的财产上交给财政分配。

  他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章中讲得很清楚,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只是国家作为出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这部分收入的支出也列入政府预算。但是企业赚的钱要给股东分红,国家作为出资人,红利国家要拿走一部分,这一部分钱要进政府预算。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