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遭受的一切不幸中,疯癫状态依然是人们最应该给予怜悯和关心的不幸之一。我们对它的关注应该是毫无吝啬的。当毫无治愈的希望时,仍然有许多的手段能使这些不幸者至少维持一种过得去的生活
王新环
目前,全国现有精神病人1600余万,其中具有暴力倾向者为1.6万到3.2万人。一个重度精神病患者一个月的住院费需五、六千元,治疗综合费高达数万元,一年全国治疗精神病人费用约1亿元。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费用和劳动力造成的负担约占全国疾病总负担的20%,到2020年,将占到疾病总负担的14。从2001年起,精神疾病负担已位居疾病总负担的首位。世界卫生组织和哈佛大学联合研究表明,中国精神病症的治疗率仅为30%,这其中既有医疗机构少(全国医疗机构有500多家,专业医师不足2万人)的原因,又有因贫困放弃治疗的原因。
家人监护的无力、慈善基金的限定、政府职责的未尽和司法处置依据的不足等困境,成为我国精神病人群体所面临的现状。
精神病人被杀害时有发生。近期发生了三起弑杀案件:江苏农妇李道红,用安眠药杀死20岁的脑瘫女儿;成都姑娘婷婷用枕头捂杀熟睡中的精神病孪生妹妹涓涓;武汉精神病人谢某被其哥哥与姐夫杀死后抛尸湖中。弑杀亲人,缘于家庭不堪精神病人造成的物质与精神双重压力。这类案件是情可宽宥,还是法不容恕?
同样,精神病人随时存在犯罪隐患。1990年末,云南澄江农村一名精神病人杀死了一名儿童,因精神病无法定罪收监,家属又因经济拮据无力对其治疗和监护。一年后,又杀死6名儿童。无奈,当地警方违法将其长期关押。2006年3月底,云南安宁市温泉镇突发山火,并波及昆明市西山,火场面积达8600多亩,扑火队伍多达6500余人。引火罪魁是一名20岁左右的女性精神病人。
据统计,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杀人案占91%,平均每名被查获的精神病患者杀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每年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病例中,近80%为刑事案件,绝大部分被鉴定者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精神病人滥杀无辜和被杀害的案例频发,因此,在此语境下,既需要保护公民个人免受精神病人的危害,又有必要对精神病人给予某种特殊的帮助。
精神病人具有某种怪异体质,不具有常人的行为理性,是心灵的未知之域。如福柯所说:“那种顽强的兽性,使其能够忍受饥饿、高温、寒冷、疼痛和免受疾病的伤害”;“灵魂如同一叶小舟,被遗弃在浩瀚无际的欲望之海上,忧虑和无知的不毛之地上,知识的海市蜃楼中或无理性的世界中”。他们不谙社会规则,行为游离社会秩序之外,虽然享有人之外表,但行为常屈于欲望、本能及癫狂的支配,无法正常认知社会规则尤其是刑法规则的禁止、教育意义,犹如低等动物。所以,精神疾病患者“既是威胁又是嘲弄对象,既是尘世无理性的晕狂,又是人们可怜的笑柄”。
但是,精神病人却是自然意义上的人,是社会的主体之一,享有天然的人权和人性尊严。对于作为人类社会之成员的精神病人,坚持人道与人权的标准既是社会文明的要求———一个社会的文明尺度恰好在于对待弱者的态度———也是人类这个群体对同种个体的义务,每个人都不是一座独岛,莫问丧钟为谁鸣,它也为你而鸣,为所有而鸣。避免个人的不幸,会大大消除个人在社会当中的不确定性和孤独感,而这又会进一步增加整个社会的安全感。福柯说:“在人类遭受的一切不幸中,疯癫状态依然是人们最应该给予怜悯和关心的不幸之一。我们对它的关注应该是毫无吝啬的。当毫无治愈的希望时,仍然有许多的手段能使这些不幸者至少维持一种过得去的生活”。
但是,维持精神病人正常的生存状态又是一项成本高昂的事业。在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的关系链中,政府未尽保障义务,社会慈善也不能补位时,家庭成为病人得到救治的唯一依靠。监护人固然有救治病人的法律和伦理义务,但是,一个精神病人缠住一个成年劳动力,拖垮一个家庭的例子数见不鲜,他们成为整个家庭的噩梦,不但使家庭家徒四壁,而且导致家人也常伴有抑郁综合症。当家庭面临不可承受之重时,悲剧便会发生。
但是,对这些弑杀案件,又不同程度地得到社会道义的支持,究竟谁是根本的错误之源?精神病人更大程度上是家庭的事还是社会的事?是让家庭独自身消化、解决这个家庭内部的错误,还是由社会将之作为一种特殊现象在全社会范围内消化、解决?虽然,处理的细节有商榷的余地,但根本的答案却不言自明。
从上面所举事例来看,精神病人既是一种危险源、自身也经受着危险。当其引发危险时,由于许多精神病患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作案后多不负刑事责任或免于刑罚。而要免受危险,就必须对精神病人做必要的看管和医疗。无论怎样,对精神病人进行隔离看护治疗才是根本之道。
实践上,家属私自禁闭,不但使精神病人的基本尊严丧失,更重要的是,它使立法陷于困境。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包括精神病人都不能被非法拘禁。但是,家庭成员把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囚禁起来,这种禁闭仅为管束而非医疗。在一些农村,被关在牛棚、猪圈和铁笼里的精神病人,最后不是被折磨致死,就是自杀,有少部分逃脱后到处流浪、肇事。家人不堪其累:“她的健康状态每况愈下,真希望她尽早死去”。更有甚者,冷酷人性的弑亲便出现了。
如果立法试图结束这种禁闭,那么在何处安置精神病人:监狱、医院,还是家庭救济?由于费用巨大,由政府建立的“安康医院”、“精神病院”也捉襟见肘,致使不少精神病人处于失控状态。让作案的精神病人回到社会,会成为安全隐患,关押又于法无据,这就出现了执法者甚至不希望对精神病人作司法鉴定的怪现状,于是,监狱关押一些精神病罪犯也就不足为奇了,这是最有效、最便捷的管束方式。公法退而私刑进。政府未尽责时,司法系统对“私刑”禁闭的做法也只能听之任之。
历史上曾使用“密扎”和专横的囚禁手段,将精神病人囚入医院、监狱或被混杂在教养院中。后来,对精神病人处以保安处分,实行物理隔离,也完全是约束性的,没有任何劳役上的考虑。保安处分具有防范精神病人攻击别人或被别人攻击的社会安全功能,而且提供免费的口粮、安全的住处、适当的医治。从结果看,目前的监禁似乎并不能有效地发挥人们所期愿的双重作用。
精神病是一种严酷的社会问题,对政府而言,解决好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卫生部负责的重症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已在30个省市自治区实施,各地正加紧探索接近中国国情,比较优化的方案。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一个法律问题,决不能像福利院可以随时收容被抛弃的先天性痴呆儿那样随意而为。首先不能随便强迫成年人接受这种治疗,这是人权保障的需要;其次家属应当提出收治申请,专家对病状进行鉴定,对是否存在具有严重攻击性隐忧进行评估;最后若有必要,则必须由司法机关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人道性的隔离治疗,不仅要医治神经纤维及其幻想梦魔,更要治疗其心灵。而最终的目的,是让他们回归社会,过一种至少“还过得去”的生活。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