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遗憾
近年来,“电子眼”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新修订的《规定》明确规定,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过,有车主有疑虑:为何“流动电子眼”不包含在里面?
一位持续关注“电子眼”问题的省政协委员也表示,现在个别地方“交警手持便携式‘电子眼’躲在隐蔽处偷拍,不开警车、不穿警服,群众意见更大。”“相比‘固定’电子眼而言,流动电子眼更难让人信服,其执法模式似乎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