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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浙沪建立省际法律援助协作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5日08:07  法制日报

  本报杭州11月24日电 记者陈东升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的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今天在此间签订协议,建立起省际法律援助协作关系。

  为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各省市法律援助一体化进程,《苏浙沪省际法律援助交流协作协议》规定,今后,将就以下事项进行协作:移送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代为核实申请人身份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协助了解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协助会见案件有关当事人;协助送达法律援助文书;代为调查取证,或协助查找证据线索。协议还特别规定,凡重大、疑难、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协作的,协作双方将安排人员共同办理。

  另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贾午光在发言中透露,最近,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法律援助程序规定》,对异地办案协作中被请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协助义务、协作内容、协作方式、协作手续、协作费用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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